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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跟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簽署《南光行人天橋更換兩台換手電梯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